{"data":{"art_code":"AN202611021831322965","attach_list":[{"attach_size":104,"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11021831322965_1.pdf?1793640763000.pdf","seq":1}],"attach_list_ch":[{"attach_size":104,"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11021831322965_1.pdf?1793640763000.pdf","seq":1}],"attach_list_en":[],"attach_size":"104","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11021831322965_1.pdf?1793640763000.pdf","attach_url_web":"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11021831322965_1.pdf?1793640763000.pdf","eitime":"2026-11-02 17:32:21","extend":{},"is_ai_summary":0,"is_rich":0,"is_rich2":0,"language":"0","notice_content":"\n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ST 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6-084\n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n\n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过户完\n 成的提示性公告\n\n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n\n 重要内容提示:\n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系统查询显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海南众德科技有限公司\n(以下简称“众德科技”)被司法拍卖的 4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 2026 年 10\n月 30 日完成过户登记。控股股东众德科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51,142,080 股变更为 50,742,080 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将由 28.54%变更为 28.32%。\n 本次股份过户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n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n\n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n\n 2026 年 9 月 19 日 10 时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10 时,公司控股股东众德科技\n持有公司 4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2026 年 9月 20 日,公司控股股东众德科技所持公司 4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完成竞拍,竞买成功人为庄湧。具体内容详见《金鸿顺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n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73)。\n\n 二、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情况\n\n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系统查询显示,控股股\n东众德科技被司法拍卖的 4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完成\n过户登记。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控股股东众德科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1,142,080股变更为50,742,080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将由28.54%变更为28.32%。\n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n\n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获悉受让方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n\n 2、本次股份过户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n\n 3、截至目前,控股股东众德科技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处于司法标记/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状态,若上述被冻结及司法标记股份被司法进一步处置(如拍卖或变卖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n\n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n\n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n\n 特此公告。\n\n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n 2026 年 11 月 3 日\n","notice_date":"2026-11-03 00:00:00","notice_title":"ST金鸿顺:金鸿顺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过户完成的提示性公告","page_size":1,"page_size_ch":0,"page_size_cht":0,"page_size_en":0,"security":[{"market_uni":"1","short_name":"ST金鸿顺","short_name_ch":"ST金鸿顺","short_name_cht":"ST金鴻順","short_name_en":"JHS","stock":"603922"}],"short_name":"ST金鸿顺"},"succe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