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art_code":"AN202610221830804036","attach_list":[{"attach_size":170,"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10221830804036_1.pdf?1792690089000.pdf","seq":1}],"attach_list_ch":[{"attach_size":170,"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10221830804036_1.pdf?1792690089000.pdf","seq":1}],"attach_list_en":[],"attach_size":"170","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10221830804036_1.pdf?1792690089000.pdf","attach_url_web":"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610221830804036_1.pdf?1792690089000.pdf","eitime":"2026-10-22 17:28:05","extend":{},"is_ai_summary":0,"is_rich":0,"is_rich2":0,"language":"0","notice_content":"\n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n\n 内部问责制度\n\n 第一章 总则\n\n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建设公司务实、高效、廉洁的管理团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n\n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n\n 第二章 问责的对象和原则\n\n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n\n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n\n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n\n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n\n (三)谁主管谁负责;\n\n (四)客观、公平、公正;\n\n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n\n\n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n\n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n\n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n\n (二)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n\n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经理办公会决议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n\n (四)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n\n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n\n (六)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n\n (七)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n\n (八)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n\n (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n\n (十)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n\n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n\n (十二)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n\n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n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n\n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n纪律处分,包括如下情形:\n\n 1.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等情形;\n\n 2.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n\n 3.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n\n 4.被证监会采取立案稽查的;\n\n 5.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n\n 6.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n\n 7.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n\n 8.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n\n 第四章 问责机构\n\n 第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内部问责事务。\n\n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委员包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n\n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n\n 第五章 问责措施\n\n 第九条 问责的形式:\n\n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n\n (二)通报批评;\n\n (三)警告;\n\n (四)记过;\n\n\n (五)记大过;\n\n (六)降级;\n\n (七)解除岗位聘用(撤职);\n\n (八)留用察看;\n\n (九)解除劳动合同(开除);\n\n (十)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n\n 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等情形,公司应责令责任人改正并作检讨、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n 根据过错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并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n\n 第十条 公司在对被问责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具体反映在年度绩效考核中。\n\n (一)出现第五条任一情形,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中的负面评价因素。\n\n (二)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的,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 5%以内进行处罚。\n\n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 10%以内进行处罚。\n\n (四)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立案稽查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在其年度考核奖 15%以内进行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其年度考核奖 10%以内进行处罚。\n\n (五)因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规,将其所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在其年度考核奖 15%以内进行处罚。\n\n (六)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计发考核奖励。\n\n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n\n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n\n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n\n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n\n\n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n\n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n\n (六)问责委员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n\n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n\n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n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n\n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n\n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n\n (五)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举报人员的;\n (六)问责委员会认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其他情形。\n\n 第十三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n\n 第六章 问责程序\n\n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分之一(含本数)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n\n 被问责人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参与对其本人问责处理的相关表决。\n\n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n\n 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n\n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n\n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n\n\n 第十七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n\n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委员会申诉。\n\n 第七章 附则\n\n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n\n 第十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并上报公司。\n\n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n\n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n\n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n\n 2026 年 10月 22日\n\n","notice_date":"2026-10-23 00:00:00","notice_title":"*ST八钢: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26年10月修订)","page_size":1,"page_size_ch":0,"page_size_cht":0,"page_size_en":0,"security":[{"market_uni":"1","short_name":"*ST八钢","short_name_ch":"*ST八钢","short_name_cht":"*ST八鋼","short_name_en":"BYIS","stock":"600581"}],"short_name":"*ST八钢"},"succe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