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art_code":"AN202109071514804572","attach_list":[{"attach_size":901,"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109071514804572_1.pdf?1648328730000.pdf","seq":1}],"attach_list_ch":[{"attach_size":901,"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109071514804572_1.pdf?1648328730000.pdf","seq":1}],"attach_list_en":[],"attach_size":"901","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109071514804572_1.pdf?1648328730000.pdf","attach_url_web":"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109071514804572_1.pdf?1648328730000.pdf","eitime":"2021-09-07 18:24:04","extend":{},"is_ai_summary":0,"is_rich":0,"is_rich2":0,"language":"0","notice_content":"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n\n\n 第八节 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n\n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n\n 事项 安排\n\n(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n 计年度内对延江股份进行持续督导\n\n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完善、\n 人资源的制度 执行有关制度。\n\n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的规定,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n 利益的内控制度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n 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n\n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合规性的制度,并对重大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n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n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n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n 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n 发表意见。\n\n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对外担保的程序,持续关\n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注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并发表意见并对担保的合规\n 性发表独立意见。\n\n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n 声明\n\n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n\n (四)其他安排 无\n\n\n 第九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n\n 国泰君安作为延江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n\n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n\n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延江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n\n (以下无正文)\n\n(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n\n 项目协办人:\n\n 洪如明\n\n 保荐代表人:\n\n 黄仕宇 陈根勇\n\n 内核负责人:\n\n 刘益勇\n\n 保荐业务负责人:\n\n 谢乐斌\n\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n\n 贺青\n\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n 年 月 日\n","notice_date":"2021-09-07 00:00:00","notice_title":"3-3上市保荐书(修订稿)(申报稿)(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09/07)","page_size":6,"page_size_ch":0,"page_size_cht":0,"page_size_en":0,"security":[{"market_uni":"0","short_name":"延江股份","short_name_ch":"延江股份","short_name_cht":"延江股份","short_name_en":"YANJAN","stock":"300658"}],"short_name":"延江股份"},"succe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