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art_code":"AN202101041447166290","attach_list":[{"attach_size":423,"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101041447166290_1.pdf?1609783737000.pdf","seq":1}],"attach_list_ch":[{"attach_size":423,"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101041447166290_1.pdf?1609783737000.pdf","seq":1}],"attach_list_en":[],"attach_size":"423","attach_type":"0","attach_url":"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101041447166290_1.pdf?1609783737000.pdf","attach_url_web":"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101041447166290_1.pdf?1609783737000.pdf","eitime":"2021-01-04 18:08:59","extend":{},"is_ai_summary":0,"is_rich":0,"is_rich2":0,"language":"0","notice_content":"\n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n\n 关于\n\n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n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n\n 法律意见\n\n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n\n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n\n\n 释 义\n\n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n\n 我乐家居/公司 指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n\n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n\n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n\n 天职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n\n 《激励计划(草案)》/本激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n 指\n\n 励计划 计划(草案)》\n\n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n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n 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n 可解除限售流通\n\n 激励对象 指 按照限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n\n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n 《公司法》 指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n\n 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n 《证券法》 指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n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n\n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6\n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n 《管理办法》 指\n\n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n 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n\n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南京我乐家居\n 《公司章程》 指\n\n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n\n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n 《法律意见》 指\n\n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n\n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n\n\n 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n 政区\n\n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n 法律、法规 指\n\n 政法规\n\n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n\n\n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n\n 关于\n\n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n\n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n\n 法律意见\n\n 德恒 02F20200966-0001 号\n致: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n\n 根据我乐家居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我乐家居的委托,担任我乐家居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n\n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n\n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n\n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我乐家居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n\n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我乐家居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承办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n\n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我乐家居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承办\n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n\n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n\n 6.本所仅就与我乐家居本激励计划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n\n 7.本《法律意见》仅供我乐家居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n\n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我乐家居实施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n\n\n 正 文\n\n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n\n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验了我乐家居工商档案材料;2.查验了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50 号);3.查阅了《公司章程》;4.查阅\n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n[2020]9756 号《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9759 号《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等。\n\n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n\n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验,我乐家居系由南京我乐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按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律必要程序,合法有效。\n\n 2.经证监会于 2017 年 5 月 5 日核发的《关于核准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n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50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6 月\n1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简称为“我乐家居”,股票代码为 603326。\n\n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我乐家居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n\n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我乐家居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经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n\n (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的不得实行\n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n\n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n\n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n\n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n\n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n\n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n\n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我乐家居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n\n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n\n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激励计划(草案)》;2.查阅了《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3.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4.查阅了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等。\n\n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n\n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n\n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以不断提升公司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n\n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我乐家居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n\n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notice_date":"2021-01-05 00:00:00","notice_title":"603326: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page_size":4,"page_size_ch":0,"page_size_cht":0,"page_size_en":0,"security":[{"market_uni":"1","short_name":"我乐家居","short_name_ch":"我乐家居","short_name_cht":"我樂家居","short_name_en":"OLO Home","stock":"603326"}],"short_name":"我乐家居"},"success":1}